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比如,公务员在处理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务时,需要回避。
2. 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公务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务时,需要回避。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这包括其他可能使公务员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情况,比如涉及公务员的私人朋友、同事等关系人的利益。
公务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