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如下:
1. 新员工入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等。
3. 培训时间: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中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对于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培训时间应相应增加。
4. 复训要求: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 考核:培训结束后,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6.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7. 记录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并保存至少2年。
8. 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岗位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9. 特殊情况下培训: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下,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