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教育部为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教育为主,管理为辅;
(三)学校负责,社会参与;
(四)依法管理,科学施教。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中小学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教育课程。
第五条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
(二)消防安全;
(三)防溺水;
(四)防雷电;
(五)防自然灾害;
(六)防食物中毒;
(七)防校园暴力;
(八)防性侵;
(九)心理健康教育;
(十)其他安全知识。
第六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包括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二)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加强学生活动场所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四)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情况下的《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概述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年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实际操作中,应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