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公正公平;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注重实效,服务学校;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责任督学
第四条 责任督学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负责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责任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或者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校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责任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三)对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四)对中小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进行指导;
(五)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六)对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
(八)其他相关工作。
三、挂牌督导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责任督学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第九条 责任督学应当对中小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挂牌督导。
第十条 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是否合理;
(四)中小学校学生德育工作是否到位;
(五)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是否落实;
(六)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是否推进;
(七)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是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在挂牌督导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学校领导和教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结果,对中小学校进行分类指导。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责任督学的挂牌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进行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应当对中小学校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