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并建立健全公开查阅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2. 回避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时,应当回避,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3. 行政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 行政调查制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权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真相。
5. 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以及作出该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6. 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7. 行政救济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时效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期限,以保证行政效率。
9. 程序公正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程序合法、正当。
10. 责任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高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